第七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公安、卫生、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文化、民族(宗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