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公安、卫生、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文化、民族(宗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