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边境旅游第五十七条有效省和边境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接壤国的边境旅游合作与交流,开发和建设跨境旅游项目和线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