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信守旅游合同;
(三)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环境和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服务者,抵制不良风气,摒弃不文明行为;
(六)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服从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告知和警示;
(七)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以及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