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依法、合理的原则利用旅游资源。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利用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当及时到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