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Chapter 3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Article 31In force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依法、合理的原则利用旅游资源。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利用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当及时到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4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