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旅游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组织和协调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和大型旅游活动,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新闻出版广电、外事、商务、文化、体育、科技、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工作,在组织重大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民族节庆、民族民间文化、经贸交流等活动中加强旅游宣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