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发展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鼓励省外的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旅游活动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