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和开发针对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旅游者的信贷产品、金融授信、金融担保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发面向旅游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