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促进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的旅游企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