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府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在府澴河干流、支流和流域湖泊、水库岸线保护范围内,加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与保护,并逐步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