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水质不达标的河段和湖泊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采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生物治理等综合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改善府澴河流域河湖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