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府澴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加强府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对在府澴河流域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府澴河流域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府澴河流域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