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府澴河流域各项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相适应,符合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