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