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