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开展替代性修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