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