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