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区域协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保护执法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市、县(市、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