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武汉市、孝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府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