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府澴河流域河道内的漂浮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清理和实施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