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污水收集与处理专项规划,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