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府澴河流域水产养殖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水产养殖者应当依法规范使用投入品,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或者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开展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塘堰养殖珍珠;禁止在河道、湖泊、水库、水渠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粪)养殖。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