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治理黑臭水体。

黑臭水体治理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养护的职责分工及责任单位,开展水体日常维护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