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府澴河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统筹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严格岸线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府澴河流域水域岸线。临时占用府澴河流域岸线范围内水域或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占用的期限、范围、用途、方式、恢复措施等内容。禁止在府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