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府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