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批准机关和通过、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批准机关和修改、批准日期。法规经批准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等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咸宁人大信息网和《咸宁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