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