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以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单位、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