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八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涉及行政管理的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