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项目应当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保证立法质量。

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成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保证立法工作按照计划完成。

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