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