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