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