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