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