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