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建材市场等各类市场主办方加强文明市场建设和信用管理,巩固和提升各类市场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