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大型商场超市、银行、医院、学校、车站、公共文化场所、景区(点)、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低位窗口等无障碍设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