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加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鼓励沿街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内部厕所,并设置指引标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