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和管理交通信号设施,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