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