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店招标牌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逾期仍未备案的,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失信行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