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进行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