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以出租、出借、倒卖等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由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