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在户外公共空间设立、安装广告设施的行为:
(一)公园、广场、绿地、河道等户外场地(所);
(二)房屋、桥梁、道路、地下通道、报刊亭、公交站场、电子通信杆线、地名标志物、电话亭等建(构)筑物以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实物模型等;
(四)公交车、出租车、渡船、旅游客船、公共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店招标牌的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的建(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