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