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或者超过设置期限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中小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