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标注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