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属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中小型或者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