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未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的,由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